为激励好学上进学生,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学院励志奖学金、助学金评定办法,本着客观公正、合理公平、民主公开的原则,经系党政联席会讨论,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。
一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助学金的性质、资助对象
1.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,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和重视。
2.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我校正式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、品德优良、学习勤奋的高职学生。
二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助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
1、每年根据学院分配给我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助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;
2. 励志奖学金、助学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助学金的基本条件
1、热爱社会主意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无违纪行为;
3、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、在校期间,各方面表现良好,学习成绩优异,本学年成绩在专业排名前6名,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班级前50%以内,无不及格科目、无无故旷课现象;
5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,或因家庭遭遇意外、疾病等引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,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,生活俭朴;
四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加励志奖学金、助学金评定的资格
1、该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警告(含)以上处分者;
2、未按期缴纳学杂费者;
3、无论何种原因(包括因病),一学期缺勤累计四周(含)以上者;
4、上一学年度课程考核有一门(含)以上不及格者;
5、破坏学院的公共设施,或在各种实践、实验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者;
6、本人未提出申请者。
五、申请和评审程序
1、系党政联席会为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,领导实施评定工作。
2、学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档次提出书面申请,并递交各种证明材料。
3、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责任人的班级评审工作小组,组织实施本班的评定工作,根据评审条件按比例推荐人选,提交系党政联席会审核;
4、党政联席会将审核后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,公示期结束后,报学院审批。
六、注意事项
1.获得励志奖学金、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做到
⑴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履行公民的义务;
⑵学习勤奋努力,生活俭朴;
⑶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。
2.有下列情形者,将被取消获得助学金资格,具体处理措施视情节确定:
⑴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,受到违纪处分;
⑵学习无进取心,不刻苦学习,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;
⑶讲究吃穿,生活不节俭,用助学金请客吃饭、购买高档的消费品(高档手机、高级照相机等非必需品)。
⑷拒绝参加勤工助学,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;
⑸不愿参加公益性活动,拒绝履行公民或学生义务。
3.学校有权对获得助学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,对弄虚作假者,除需全额退还助学金外,将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七.附则
1. 本细则由信息工程系负责解释。
2.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。